新方八略引
药不执方,合宜而用,此方之不必有也。方以立法,法以制宜,此方之不可无也。夫方之善者,得其宜也。得其宜者,可为法也。方之不善者,失其宜也。失其宜者,可为鉴也。第法有善不善,人有知不知,必善于知方者,斯可以执方,亦可以不执方,能执方能不执方者,非随时之人不能也。此方之所不可废者,正欲以启发其人耳。余因选古方之得宜者共若干首,列为八阵,已不为不多矣。第以余观之,若夫犹有未尽,因复制新方八阵,此其中有心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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