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族医药的继承
新中国成立后,党和政府十分关心民族卫生事业的发展。党中央、国务院在各个时期都有民族医药发展工作的方针和政策。1951年10月,国务院制定的《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》中就指出:“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的民族医,应尽量团结与提高。”从上世纪50年代,贵州省、湖南省湘西等苗族地区就开展民族医药的调查工作,在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,开展苗医药的临床应用等继承工作。 1953年9月,贵州省组织民族医编写了《贵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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